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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门头设置规范

日期:16-12-02  作者:上海逸晨广告  来源:灯箱制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含大、中、小型户外广告,房屋中介广告、商家促销广告等,以下统称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明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使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美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职 责
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设置地点的审核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发文、发证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广告内容规范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二)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四)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应规范美观。
三、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要求
(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
  (二)户外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三)户外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四)户外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五)设置在城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
  (六)建筑屋楼顶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风力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
(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八)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九)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发布者、制作者、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或火灾隐患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材质要求
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要使用灯箱、橱窗、
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并兼顾夜间亮丽效果,体现高档次、高品位。
五、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一)广告不得以闪烁灯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
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不准采用外打灯照明形式。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6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
第三章 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一、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
(一)水西大道、莲城大道上的企业、商铺设置门头牌匾,牌匾颜色、字体、风格等必须与立面改造的仿古建筑协调一致。
(二)企业、商铺设置门头牌匾原则上采取横式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或在一楼大厅内规范设置。多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门头牌匾。
    (三)一楼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楼门面的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位置,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四)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门头牌匾,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尽量协调一致。
    (五)设置门头牌匾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六)门头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底部应距地面2米以上。
(七)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经营者的门头牌匾可按统一的技术要求设置。
二、门头牌匾材质要求
(一)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头牌匾。
   (二)城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门头牌匾原则上不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确需使用的,在批准时限和区域设置,到期自行拆除。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范所称门头牌匾是指城区主次干道临街企业、商铺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内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商铺名称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企业名称,以及规范化简称的门店名牌。
二、超出门头牌匾设置规范的各类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广告及公益性广告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悬挂、张贴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小广告的,一律视为野广告清除和查处。
四、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有三分之一的版面空间和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党委政府公益事业广告。
六、本规范适用于黔西县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其他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规范由黔西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